营业执照电子标识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60号令)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电子标识编码:HH91150100098155405U01201707140001
企业名称 |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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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50100098155405U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陶然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强 |
注册资本 | 127961(万元) |
经营状态 | 开业 |
成立日期 | 2014-04-18 |
营业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机关 |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网站或网店名称 |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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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或网店域名 | http://www.jgrcb.com |
电子标识编码 | HH91150100098155405U01201707140001 |
申请时间 | 2017-07-14 |
发放单位 |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营业执照电子标识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60号令)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